法規
2023 年修法:七項重點與施行時間
這次修正把電子煙從「灰色地帶」移到了「全面禁止」,也首次為加熱菸建立審查與納管機制。以下依官方公告整理,並標明各項規定的生效時間。
電子煙(類菸品)在臺灣沒有任何合法使用的空間;加熱菸(指定菸品)必須先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, 未經審查的產品與其組合元件一樣違法。兩者的差別是「禁止」與「高度管制」,不是「可以」與「不可以」。
先把三個名詞分清楚
新聞報導常把「電子煙」與「加熱菸」混在一起講,但兩者在法律上走的是完全不同的路徑。看懂這三個詞,後面的罰則就不會混淆。
指以菸品原料以外之材料,或將菸品原料以非傳統方式使用,或以電子裝置產生煙霧供人吸食之產品。電子煙即屬此類。
常見例子:各種外型的電子煙、煙彈、一次性電子煙、含尼古丁之電子煙油。
指經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菸品。目前實務上主要為加熱菸,須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後始得製造、輸入與販售。
常見例子:以加熱方式產生煙霧的菸草產品(加熱菸、加熱菸草棒)。
指使指定菸品得以使用之必要元件,與指定菸品適用相同的製造、輸入、販售與廣告規範。
常見例子:加熱式菸具(加熱器、主機)。
施行時間軸
修法不是一次全部到位。包裝警示圖文因為涉及業者改版,另外給了緩衝期。
修正條文三讀通過
立法機關完成《菸害防制法》部分條文修正。
修正條文公布
完成公布程序,並由行政機關另定施行日期。
主要規定施行
全面禁止電子煙、納管加熱菸與組合元件、禁菸年齡提高至 20 歲、擴大禁菸場所、加重罰則同步上路。
警示圖文 50% 施行
菸品容器警示圖文面積提高至 50% 之規定開始適用。
七項修正重點
一、電子煙列為類菸品,全面禁止七種行為
製造、輸入、販賣、供應、展示、廣告、使用,七種行為全部禁止,條文中沒有「經許可後得為之」的例外。 這意味著:在網路社團貼文販售、在店面陳列、替朋友從海外帶回來、在騎樓吸食,都會各自落入不同的處罰規定。
二、加熱菸列為指定菸品,須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
加熱菸與其「必要組合元件」(例如加熱式菸具)必須先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,才能製造、輸入與販售。 未經審查通過的產品,不得製造、輸入、販賣、供應、展示或廣告。換句話說,「還沒審查」不等於「可以先用」。
三、禁菸年齡提高至 20 歲
未滿 20 歲者不得吸菸;任何人也不得供應菸品、指定菸品或其必要組合元件給未滿 20 歲者, 並不得以強迫、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 20 歲者吸菸。販賣者難以辨識消費者年齡時,應要求出示證明文件;消費者拒絕時應不予販售。
四、擴大禁菸場所
除原本已納入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兒少教育活動場所,本次新增下列場所為全面禁菸場所:
| 場所類型 | 規定 |
|---|---|
| 大專院校 | 校園全面禁菸(本次新增) |
| 幼兒園、托嬰中心 | 全面禁菸(本次新增),涵蓋提供學齡前兒童教育或照護之場所 |
| 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 | 全面禁菸(本次新增) |
| 酒吧、夜店 | 僅限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內吸菸(本次新增) |
|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| 修法前即已納入禁菸場所 |
| 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| 修法前即已納入禁菸場所 |
禁菸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,且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。 未依規定設置標示者,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,並限期改善,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。
五、菸品不得使用公告禁用之添加物
主管機關已公告禁止菸品使用花香、果香、巧克力及薄荷等口味之添加物。 這項規定針對的是「用味道降低刺激感、吸引新使用者」的設計,也是青少年族群最容易接觸到的產品特徵。
六、警示圖文面積增至 50%
菸品容器警示圖文標示面積由原本的比例提高至 50%,自 2024 年 3 月 22 日起施行,讓業者有時間調整包裝。
七、加重罰則
依「行為主體」與「行為類型」分層設計:使用者罰則較低,供應與販賣次之,製造、輸入與廣告的業者罰則最重。 完整額度請見罰則對照表。
本頁為重點整理,正式適用仍以條文為準。可至 全國法規資料庫 查詢《菸害防制法》最新版本,或向所在地衛生局確認個案認定。本頁整理時間為 2026 年 11 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