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 / 罰則

罰則對照:同一個產品,罰鍰從 2,000 元到 5,000 萬元

決定罰多少的不是產品本身,而是「你是誰」與「你做了什麼」。以下依《菸害防制法》修正條文整理,適用於電子煙(類菸品)與未經審查通過的加熱菸(指定菸品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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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看這一條

販賣、展示電子煙,或販賣未經審查通過的加熱菸,罰鍰是新臺幣 20 萬元起跳。 這不是「勸導後改善」的規定,查獲即依法裁處。網路貼文、社團開團、店面陳列都算。

主要罰則

下表按「行為」排列。同一種產品,因為行為不同,適用的額度差距可達數千倍。

電子煙與未經審查加熱菸之罰則對照
行為行為主體罰鍰(新臺幣)說明
製造、輸入(業者)菸品製造業、輸入業1,000 萬 – 5,000 萬元包含廣告行為;並得命限期改善、回收、銷毀,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。
製造、輸入(業者以外)一般個人、代購、工作室5 萬 – 500 萬元自海外攜入、自行組裝後轉手,均可能構成輸入或製造。
販賣、展示任何人20 萬 – 100 萬元網路賣場、社群貼文、通訊軟體開團、店面陳列皆屬之。
供應任何人1 萬 – 25 萬元含提供組合元件;營業場所違規供應者,處罰負責人。
使用任何人2,000 – 1 萬元第 40 條第 3 項。於禁菸場所使用者,另依場所規定裁處。
廣告、促銷(加熱菸業者)指定菸品業者500 萬 – 2,500 萬元加熱菸不得促銷、廣告,違者並令限期改善,未改善按次處罰。

罰則級距長什麼樣子

把四個主要級距放在同一把尺上,會發現「使用」與「供應」之間的距離,遠小於「供應」與「販賣」之間的距離。 下圖為對數刻度,用來呈現量級差異,不代表線性比例。

罰鍰級距(新臺幣,對數刻度)
使用2,000 – 1 萬
供應1 萬 – 25 萬
販賣、展示20 萬 – 100 萬
業者製造、輸入、廣告1,000 萬 – 5,000 萬

對數刻度:每一格代表數量級(10 倍)的變化。

其他相關罰則

除了產品本身,場所管理、年齡查驗與稽查配合也各有規定。

場所管理、年齡查驗與稽查配合之罰則
違規情形罰鍰(新臺幣)依據
於禁菸場所吸菸2,000 – 1 萬元第 40 條第 2 項
禁菸場所負責人未於入口設置禁菸標示,或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1 萬 – 5 萬元第 40 條第 1 項,限期改善,按次處罰
供應菸品、指定菸品或組合元件予未滿 20 歲者1 萬 – 25 萬元第 37 條第 1 項第 3 款
販賣場所違反販賣方式,或未於明顯處標示警示圖文1 萬 – 5 萬元第 38 條,限期改善,按次處罰
營業場所免費供應菸品或組合元件1 萬 – 5 萬元第 39 條
規避、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稽查1 萬 – 5 萬元第 41 條
製造、輸入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之物品5 萬 – 25 萬元第 36 條;販賣、供應、展示或廣告者 2,000 – 5 萬元

四個很容易踩到的情境

「只是幫朋友帶一支回來」

從國外攜入電子煙,即使不是為了賣,也可能構成「輸入」。業者以外者輸入,罰鍰 5 萬元起。

輸入

「我又沒賣,只是放在店裡」

把產品擺在架上、貼在網路賣場但暫時沒成交,屬於「展示」,與販賣適用同一級距,20 萬元起。

展示

「我只是借他抽一口」

把裝置或煙彈交給別人使用,法律上屬於「供應」,罰鍰 1 萬元起。營業場所發生,處罰負責人。

供應

「我在社團問哪裡買」

單純詢問不構成違法,但公開張貼購買資訊、代購攬客或張貼商品圖,可能落入廣告或販賣的認定範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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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文怎麼寫的

以下摘錄與上表直接相關的三個條文要點,供引用時核對。完整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布版本為準。

第 32 條(製造、輸入、販賣)

  • 製造或輸入業者製造、輸入類菸品、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:1,000 萬元以上 5,000 萬元以下罰鍰。
  • 製造或輸入業者以外之人為前述行為:5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。
  • 販賣類菸品、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:2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。

第 37 條(供應)

  • 供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:1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。
  • 供應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:1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。
  • 供應菸品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 20 歲之人,或以強迫、引誘等方式使孕婦或未滿 20 歲之人吸菸:1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;營業場所違規者,處罰負責人。

第 40 條(場所與使用)

  • 禁菸場所負責人未設標示或供應吸菸器物: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,限期改善,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。
  • 於禁菸場所吸菸:2,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。
  • 使用類菸品或未經審查之指定菸品:2,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。
關於裁罰與救濟

罰鍰額度為法定範圍,實際金額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依個案情節裁量。 收到裁處書後如不服,可依《訴願法》規定期限(一般為文到次日起 30 日內)提起訴願。 個案認定與救濟程序請洽作成處分之衛生局,本站不提供法律意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