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32 條(製造、輸入、販賣)
- 製造或輸入業者製造、輸入類菸品、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:1,000 萬元以上 5,000 萬元以下罰鍰。
- 製造或輸入業者以外之人為前述行為:5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。
- 販賣類菸品、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:2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。
法規 / 罰則
決定罰多少的不是產品本身,而是「你是誰」與「你做了什麼」。以下依《菸害防制法》修正條文整理,適用於電子煙(類菸品)與未經審查通過的加熱菸(指定菸品)。
販賣、展示電子煙,或販賣未經審查通過的加熱菸,罰鍰是新臺幣 20 萬元起跳。 這不是「勸導後改善」的規定,查獲即依法裁處。網路貼文、社團開團、店面陳列都算。
下表按「行為」排列。同一種產品,因為行為不同,適用的額度差距可達數千倍。
| 行為 | 行為主體 | 罰鍰(新臺幣) | 說明 |
|---|---|---|---|
| 製造、輸入(業者) | 菸品製造業、輸入業 | 1,000 萬 – 5,000 萬元 | 包含廣告行為;並得命限期改善、回收、銷毀,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。 |
| 製造、輸入(業者以外) | 一般個人、代購、工作室 | 5 萬 – 500 萬元 | 自海外攜入、自行組裝後轉手,均可能構成輸入或製造。 |
| 販賣、展示 | 任何人 | 20 萬 – 100 萬元 | 網路賣場、社群貼文、通訊軟體開團、店面陳列皆屬之。 |
| 供應 | 任何人 | 1 萬 – 25 萬元 | 含提供組合元件;營業場所違規供應者,處罰負責人。 |
| 使用 | 任何人 | 2,000 – 1 萬元 | 第 40 條第 3 項。於禁菸場所使用者,另依場所規定裁處。 |
| 廣告、促銷(加熱菸業者) | 指定菸品業者 | 500 萬 – 2,500 萬元 | 加熱菸不得促銷、廣告,違者並令限期改善,未改善按次處罰。 |
把四個主要級距放在同一把尺上,會發現「使用」與「供應」之間的距離,遠小於「供應」與「販賣」之間的距離。 下圖為對數刻度,用來呈現量級差異,不代表線性比例。
對數刻度:每一格代表數量級(10 倍)的變化。
除了產品本身,場所管理、年齡查驗與稽查配合也各有規定。
| 違規情形 | 罰鍰(新臺幣) | 依據 |
|---|---|---|
| 於禁菸場所吸菸 | 2,000 – 1 萬元 | 第 40 條第 2 項 |
| 禁菸場所負責人未於入口設置禁菸標示,或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| 1 萬 – 5 萬元 | 第 40 條第 1 項,限期改善,按次處罰 |
| 供應菸品、指定菸品或組合元件予未滿 20 歲者 | 1 萬 – 25 萬元 | 第 37 條第 1 項第 3 款 |
| 販賣場所違反販賣方式,或未於明顯處標示警示圖文 | 1 萬 – 5 萬元 | 第 38 條,限期改善,按次處罰 |
| 營業場所免費供應菸品或組合元件 | 1 萬 – 5 萬元 | 第 39 條 |
| 規避、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稽查 | 1 萬 – 5 萬元 | 第 41 條 |
| 製造、輸入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之物品 | 5 萬 – 25 萬元 | 第 36 條;販賣、供應、展示或廣告者 2,000 – 5 萬元 |
「只是幫朋友帶一支回來」
從國外攜入電子煙,即使不是為了賣,也可能構成「輸入」。業者以外者輸入,罰鍰 5 萬元起。
輸入
「我又沒賣,只是放在店裡」
把產品擺在架上、貼在網路賣場但暫時沒成交,屬於「展示」,與販賣適用同一級距,20 萬元起。
展示
「我只是借他抽一口」
把裝置或煙彈交給別人使用,法律上屬於「供應」,罰鍰 1 萬元起。營業場所發生,處罰負責人。
供應
「我在社團問哪裡買」
單純詢問不構成違法,但公開張貼購買資訊、代購攬客或張貼商品圖,可能落入廣告或販賣的認定範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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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摘錄與上表直接相關的三個條文要點,供引用時核對。完整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布版本為準。
第 32 條(製造、輸入、販賣)
第 37 條(供應)
第 40 條(場所與使用)
罰鍰額度為法定範圍,實際金額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依個案情節裁量。 收到裁處書後如不服,可依《訴願法》規定期限(一般為文到次日起 30 日內)提起訴願。 個案認定與救濟程序請洽作成處分之衛生局,本站不提供法律意見。